近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定了《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所称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具有武汉市户籍,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在本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向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具有武汉市户籍且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可申请异地贷款。1.借款人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借款人及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时还本付息的偿贷能力;3.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良好,符合武汉公积金中心制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相关规定;4.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一年之内,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5.在缴存城市和本市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且无影响异地贷款偿还的其他负债;7.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借款人及配偶已累计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武汉公积金中心不再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借款人家庭(包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缴存城市和本市的房屋套数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合并计算。异地贷款额度、期限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借款人及配偶均为单位缴存职工,其中一方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在异地缴存的,或者借款人及配偶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异地贷款时,贷款额度合并计算。异地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及相应档次利率执行。借款人申请异地贷款时可向武汉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咨询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政策及办理程序,并携带以下资料向受托银行提交贷款申请:1. 《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在武汉公积金中心官网下载);2.缴存城市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缴存证明”)及近半年缴存明细;4.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未婚的需填写未婚声明;6. 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不低于房屋总价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7. 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交的其他资料。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其他省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向武汉公积金中心申请出具缴存证明,其办理流程如下:1.提交申请。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向武汉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由配偶代办的,应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出具证明。武汉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及贷款情况,向职工出具缴存证明并加盖业务专用章。3.账户标识。武汉公积金中心向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后,对其个人公积金缴存账户进行标识。4.返回回执。职工在异地办理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应将缴存证明的回执联提交至武汉公积金中心。5.账户标识解除。对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审核结果为不予贷款的职工,武汉公积金中心对其个人公积金缴存账户办理账户标识解除手续。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贷款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异地贷款结清后,借款人可凭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结清证明、身份证到武汉公积金中心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标识变更手续;配偶办理时需补充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武汉公积金中心出具或撤销异地贷款缴存证明时,对其个人公积金缴存账户办理“标识”或“标识解除”手续(原为“账户冻结”或“账户解冻”)。异地贷款结清后,由武汉公积金中心办理“标识变更”手续(原为“账户解冻”);配偶办理时需补充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来源:武汉广播电视台
制作:罗贝 | 编辑:方丹 熊霞 | 责编:方军 出品:蔡甸区融媒体中心 您有新闻线索,请联系我们: 新闻热线:027-84942678 投稿邮箱:218743177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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