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对永久基本农田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比例、划定范围等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二是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①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②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③蔬菜生产基地;
④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⑤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三是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是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五是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