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新《土地管理法》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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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为什么要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A

200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永久基本农田”的概念。永久基本农田是在原有“基本农田”概念基础上提出来的,它既不是在原有基本农田中挑选的一定比例的优质基本农田,也不是永远不能占用的基本农田。在基本农田前面加上“永久”两字,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高度重视,体现的是严格保护的态度。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的精华,完成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划定功在当前、利及长远。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有力保障,是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前提,是实施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把原来的“基本农田”全部改成了“永久基本农田”,充分体现了对基本农田永久保护的价值理念。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严禁未经审批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Q

《土地管理法》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什么规定?
A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对永久基本农田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比例、划定范围等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二是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①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②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③蔬菜生产基地;

④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⑤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三是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是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五是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来源:自然资源之声

制作:万轶 | 编辑:方丹 熊霞 | 责编:方军

出品:蔡甸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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