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试点!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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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家住建部批复,武汉市委、市政府同意,我市拟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定位为自愿参与、个人缴存、协议管理,给灵活就业人员群体增加一个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利率的制度选项。
   

为规范开展试点工作,近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定了《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2023年12月20日至12月29日    

提出意见的方式:相关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whgjjdkc@sina.com,邮件主题请注明“灵缴试点征求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稿提到,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I类借记卡等资料,向受托银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受托银行为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后,应当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在武汉公积金中心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范围内,按协议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自协议签订之日超过6个月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协议自动解除,设立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注销。    

灵活就业人员在异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转入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普通住房时,可以申请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委托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缴存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必须办理灵缴个人账户停缴或者销户手续,再由单位为其开设单位个人账户。    

以下为原文    

   


   

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    

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工作部署以及《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心)可通过在我市灵活就业窗口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渠道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身份甄别。    

第三条 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由个人自愿缴存,对其运作使用建立全面风险管理防控机制,分项核算。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审核,以及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等业务均由武汉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负责办理。    

第二章  缴存和提取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I类借记卡等资料,向受托银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受托银行为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后,应当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每名灵活就业人员只能维持一个正常缴存账户。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时应当与武汉公积金中心签订《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根据自身购房计划、资金状况、贷款需求等,自主选择缴存方式,并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在武汉公积金中心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范围内,按协议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协议签订之日超过6个月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协议自动解除,设立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注销。    

灵活就业人员自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再次办理自愿缴存登记手续。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账户状态变更等业务办理,参照我市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在异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转入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在异地以单位职工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转入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格,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未发生提取、未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时享受利息补贴,补贴额度为其账户结息额的10%。利息补贴列入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由单位缴存的,必须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或停缴手续,并按现行《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办理提取时按现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执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若本人及其配偶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可以自由提取。    

第三章  个人贷款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普通住房时,可以申请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首套普通住房的认定标准按照武汉公积金中心公布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条件    

(一)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二)灵活就业人员已按协议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信用良好,同意授权受托银行和武汉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并符合《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通知》规定的信用审核标准;    

(四)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无影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五)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一年以内,同意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    

(六)购房首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七)近一年内未提取过灵活就业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八)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金额的3%;    

(九)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在本市和其他城市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十)符合《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每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高于当年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二)不得高于当年规定的贷款最高比例;    

(三)不得高于按照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和日均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灵活就业人员日均缴存余额×10倍×缴存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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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的日均缴存余额计算方法为:日均缴存余额=统计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日缴存余额之和/统计期天数。其中:统计期是指自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日前一个月的最后一日。
   

灵活就业人员的可贷额度综合以上三项限额后取最低值。    

武汉公积金中心可根据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的资金收支平衡情况,对上述计算公式中的贷款倍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配偶如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贷款条件,可合并计算可贷额度,但合并计算后的可贷额度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流程、贷后管理、法律责任等均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委托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清前,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灵活就业人员在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间,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3%,该留存余额只能在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用于一次性冲抵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武汉公积金中心不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    

武汉公积金中心不受理其他城市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业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予以扣除。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年限纳入我市积分入户指标体系。    

第二十一条 因就业情况变化,先后以灵活就业人员和单位职工身份开立缴存账户的,可实现身份转换衔接,缴存余额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        

缴存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根据《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存人),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目前在我市灵活就业窗口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及以上,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灵缴个人账户是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个人账户是指缴存单位为其在职职工开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条  灵缴个人账户的设立、缴存及提取审核业务,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旗舰网点(以下简称旗舰店)办理。    

第二章  缴  存    

第五条  签订协议    

缴存人根据自身购房计划、资金状况、贷款需求等,自主选择缴存方式,与武汉公积金中心签订《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灵缴个人账户设立    

(一)每名灵活就业人员只能维持一个正常缴存账户。    

(二)在申请账户设立前已连续在我市灵活就业窗口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缴纳时长满6个月。    

第七条  缴存方式及额度    

缴存人可以选择一次性缴存和自由缴存两种方式,月缴存额上下限按照武汉公积金中心公布的标准执行。    

(一)一次性缴存。指缴存人一次性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的12倍,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的12倍,且在协议履行期间缴存金额不得变更,约定留存期限不得减少。    

(二)自由缴存。指缴存人可自主缴存或者按月扣划缴存。    

1.自主缴存。可分次缴存,每次缴存额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月累计缴存额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    

2.按月扣划缴存。与武汉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扣划协议,关联银行卡并约定月扣划缴存金额,约定的缴存金额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于每月10日执行扣划缴存,可扣划金额不足约定缴存金额时,则不予扣划。每月10日(含)后签约的,次月执行扣划缴存。扣划执行日后,还可自主缴存,月累计缴存额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    

缴存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含),未发生缴存且灵缴个人账户存储余额为零的,协议自动解除,灵缴个人账户自动注销。    

第八条  账户信息查询    

缴存人可以查询本人灵缴个人账户缴存信息、账户明细和存储余额。    

第九条  账户信息变更    

缴存人可以开通或终止按月扣划缴存,以及变更按月扣划缴存金额和关联银行卡号。    

第十条  账户转换    

(一)灵缴个人账户转换为单位个人账户    

缴存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必须办理灵缴个人账户停缴或者销户手续,再由单位为其开设单位个人账户。    

1.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含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以下均同)且尚未结清的,应当办理灵缴个人账户的停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清后方可办理销户,协议终止;    

2.未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可以办理销户,也可以办理停缴。停缴的灵缴个人账户存储余额可以接续享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权益。    

(二)单位个人账户转换为灵缴个人账户    

职工从单位离职或者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可以开设灵缴个人账户。    

1.缴存单位办理“离职调动封存”后,方可开设灵缴个人账户。    

2.单位个人账户存储余额可以接续享受有效的灵缴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权益。    

第十一条  异地账户转移    

(一)异地转入。缴存人已在本地设立灵缴个人账户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可向武汉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异地灵缴个人账户存储余额转入本地灵缴个人账户。    

(二)本地转出。缴存人在本地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可向异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将本地灵缴个人账户存储余额转到异地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  计息和缴存补贴    

(一)资金缴存至灵缴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由武汉公积金中心每年7月1日计入,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账户停缴期间,照常计息。    

(二)缴存人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格,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未发生提取、未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时享受利息补贴,补贴额度为其账户结息额的10%。灵缴个人账户转换为单位个人账户的,不再享受利息补贴。    

第三章  提  取    

第十三条 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缴存人及配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且尚未结清时,灵缴个人账户存储余额只能用于抵扣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且需留存不得低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3%的存储余额,在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用于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部分提取    

(一)缴存人及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且缴存方式为自由缴存的,可以部分提取灵缴个人账户存储余额,提取后将影响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格和额度。    

(二)缴存人账户转换后提取单位个人账户存储余额的,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销户提取    

(一)缴存人及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可以提取灵缴个人账户全部存储余额,灵缴个人账户销户,协议终止,其中:缴存方式为一次性缴存的,只能办理销户提取,协议终止。    

自销户之日起满6个月后,可再次办理灵缴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二)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其灵缴个人账户全部存储余额,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办理方式及所需材料    

第十六条  办理方式    

签订协议、账户设立、变更关联缴款银行卡号及死亡销户提取需在开户的旗舰店柜面办理,其他业务可通过开户的旗舰店柜面或者网上办理。    

第十七条  所需材料    

缴存人办理柜面业务时应当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所需材料如下:    

1.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2.本人银行I类借记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防范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根据《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武汉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武汉存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管理;武汉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的贷款申请、贷款受理、贷款初审、贷款复审、合同签订、抵押落实、贷款发放、贷款归还、贷后管理等日常贷款业务的办理。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其不足部分可同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形式向申请人发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普通住房时,可以申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首套普通住房的认定标准按照武汉公积金中心公布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二)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时间超过12个月,且已按《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三)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信用良好,同意授权受托银行和武汉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并符合《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通知》规定的信用审核标准;    

(四)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无影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五)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一年以内,同意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    

(六)购房首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七)近一年内未提取过灵活就业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八)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得低于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金额的3%;    

(九)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在本市和其他城市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符合《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武汉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武汉存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高于本市当年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二)不得高于本市当年规定的贷款最高比例;    

其中:灵活就业人员购买存量房时,贷款比例按房屋房龄(以建成年份为准)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级房屋房龄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第二级房屋房龄在11-20年(含2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第三级房屋房龄在21-30年(含3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房屋总价的认定以房屋评估价格、实际成交价格和交易计税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    

(三)不得高于按照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和日均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灵活就业人员日均缴存余额×10倍×缴存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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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日均缴存余额计算方法为:日均缴存余额=统计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日缴存余额之和/统计期天数。其中:统计期是指自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日前一个月的最后一日。
   

灵活就业人员的可贷额度综合以上三项限额后取最低值。    

武汉公积金中心可根据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的资金收支平衡情况,对上述计算公式中的贷款倍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配偶如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贷款条件,可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但合并计算后的可贷额度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  借款人由单位在职缴存人转变为灵活就业缴存人的,先前由单位强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可自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计算日均缴存余额,纳入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原缴存时长不纳入贷款额度计算。    

已获得贷款资格的灵活就业缴存人,转变为单位在职缴存人后,原灵活就业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长、缴存余额可作为单位在职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核定依据。    

未获得贷款资格的灵活就业缴存人,转变为单位在职缴存人后,原灵活就业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可作为单位在职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核定依据,原缴存时长不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核定依据。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离退休时间后5年,贷款期限取实际年龄的整年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购买存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除需符合上述规定外,还不得超过按房屋评估基准日剩余使用年限折半计算的期限。    

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其利率当年内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贷款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一)贷款咨询和申请    

申请人可向受托银行或武汉公积金中心咨询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相关规定。    

受托银行根据灵活就业人员所购房屋类型对初步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资料夹》或《再交易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资料夹》(以下简称资料夹),并与借款人夫妻双方进行面核(申请存量房贷款时,面核对象还应包括卖方夫妻双方)。同时指导借款人正确、完整填写资料夹。    

借款人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单身需签署单身声明);    

3.经武汉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收据原件;    

4.卖方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存量房贷款时提供);    

5.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存量房贷款时提供);    

6.武汉房产主管部门制发的《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申请存量房贷款时提供);    

7.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房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估价报告书》(申请存量房贷款时由武汉公积金中心提供);    

8.近一年内的收入流水等证明其还款能力的材料;    

9.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贷款受理和初审    

受托银行在受理贷款申请时,应认真审核借款人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文书填写的规范性,确保各类文书上的签名真实有效。    

1.授权查询个人征信信息。借款人及配偶必须授权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记录,签署查询授权书(以武汉公积金中心官网上公布的版本为准),并留存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和联系方式,必要时还应留存与借款人及配偶面签的佐证信息。不得委托或通过第三方取得借款人及配偶等信息主体征信查询授权书,禁止代签、伪造被查询人征信查询授权书。    

借款人的婚姻、房产、社保、纳税等个人信息也应同时授权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查询。    

2.审核贷款资料。受托银行应认真审核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原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进行贷前试算,根据试算结果和还贷能力,与借款人商议确定贷款类型(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等。    

3.贷款初审。受托银行对审核无误的借款人资料,应按武汉公积金中心有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规定及时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准确、完整地录入借款人信息并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告知原因。    

(三)贷款复审    

受托银行应按照武汉公积金中心有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规定对借款人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并提出复审意见:    

1.借款人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贷款资料欠缺或贷款初审人员将申请信息录入错误的,银行复审人员应将贷款资料返回初审人员,终止贷款复审;    

2.对经审核确认无误的贷款资料及信息,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作审核通过。    

(四)贷款终审    

武汉公积金中心对受托银行送交的贷款资料进行终审。未通过终审的,应当及时通知受托银行。    

(五)签订合同    

武汉公积金中心终审通过后,受托银行应与借款人面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签署房产抵押登记等相关贷款资料。    

(六)抵押登记    

受托银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受托银行领取抵押权证或抵押证明后,应及时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录入抵押信息。    

申请存量房贷款时,由借款人与卖方办理不动产交易过户手续,受托银行在收到买卖双方已过户的《不动产权证书》及《税收完税证明》后,核实借款人申贷金额,对审核无误的由受托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受托银行领取抵押权证或抵押证明后,应及时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录入抵押信息。    

(七)资金发放    

抵押担保手续办妥后,受托银行依据武汉公积金中心的放款通知,及时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发放,将借款人的贷款资金以转账方式划入售房单位账户并及时通知借款人(申请存量房贷款时,贷款资金以转账方式划入卖方账户并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及结清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或武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偿还每月应还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可以用自有资金归还贷款本息,也可以授权武汉公积金中心扣划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直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手续由受托银行按武汉公积金中心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自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在还清逾期本息及当期应还本息的前提下,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或全部贷款本息,已按借款合同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做调整,不予退还。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借款人不能办理提前部分还款。    

提前归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前还款后由武汉公积金中心重新计算剩余贷款的每月还款额或剩余还款期限。    

(五)借款人结清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受托银行应将抵押的权利凭证等资料返还给借款人,借款合同终止。以房产抵押的,凭受托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抵押注销证明,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武汉公积金中心有权扣划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直至贷款正常归还为止。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借款人因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原配偶申请解除抵押担保的,可持法院离婚裁决书或者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以及明确房屋产权及贷款债务均归属主借人等情况的具结书,到武汉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存量房贷款时,卖方名下房屋产权属于共同共有的,共有产权人应当全部到场当面签署同意出售房产的书面文件,保证所售房屋产权明晰、交易合法。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联名购房的(夫妻联名购房除外),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  近亲属间存量房交易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九条  武汉公积金中心不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借款人在结清贷款前出现还款逾期等违约情形,武汉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通过虚构、隐瞒事实,变造、伪造证件,提供虚假、无效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资料或承诺等手段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武汉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将借款人纳入武汉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自纳入之日起 5年内取消其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受托银行、保证人未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受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武汉公积金中心等有关个人和单位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特此说明。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20日        

         


       

来源: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武汉发布

制作:汪千 | 编辑:方丹 熊霞 | 责编:方军

出品:蔡甸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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