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小占补”变“大占补”,耕地保护范围得到统一。按照改革部署,调整完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将以往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落实占补平衡扩展到各类占用耕地均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由“小占补”变为“大占补”,耕地保护范围实现统一。
二是补充耕地来源得到有效拓展。改革后补充耕地来源主要为:盐碱地等未利用地、低效闲置建设用地、从耕地中流出的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换而言之,将以往属于耕地进出平衡的补充耕地来源纳入了。与此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进出平衡的补充耕地立地条件中坡度要求是25度以下,而以往占补平衡充耕地立地条件中坡度要求原则不得大于15度,确需开垦的,应经县级论证评估、省级复核认定具备稳定耕种条件后方可实施。笔者认为,在耕地保护日趋严格的形势下,改革后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坡度要求仍会按照以往占补平衡充耕的坡度要求。
三是有利于耕地整体性保护。以往耕地“占补平衡”区别于“进出平衡”的是其有一定的指标交易收益,一些地方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时一味追求指标收益,而忽视耕地整体性保护。譬如,在补充耕地选址阶段,套合“二调”“三调”数据,选取符合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地块进行开垦,而对于符合耕地“进出平衡”的地块未做复垦,不利于耕地集中连片和整体性保护。改革后,随着落实“大占补”的实施,拓宽补充耕地来源,有利于耕地集中连片和整体性保护。
四是有效防止借用“进出平衡”规避落实“占补平衡”,面对日趋复杂的耕地保护形势,耕地利用的形态不断在变,“农”与“非农”“粮”与“非粮”的界限会更加难以严格限定。一些地方出现以“农业发展”之名,行“非农建设”之实,以此来规避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此次占补平衡的改革,由“小占补”变为“大占补”,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均需落实占补平衡,坚持以补定占、严控占用、严格补充、严守总量,可有效防止借用“进出平衡”规避落实“占补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