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蔡甸沉湖湿地未经批准全域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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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

蔡甸区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发布

关于湖北沉湖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

禁止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的通告

即日起

保护区内将禁止无人机

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

具体如下


关于湖北沉湖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

禁止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的通告


为加强湖北沉湖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沉湖国际重要湿地)生态保护,保障珍稀野生动植物栖息繁衍安全及空域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保护区内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禁飞事宜通告如下: 


一、管控对象

本通告所指“低慢小”航空器包括:

1.无人机类:多旋翼无人机、固定翼无人机、穿越机、直升机式无人机等;


2.其他航空器:滑翔机、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等;


3.空飘物类:孔明灯、大型风筝、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能影响生态安全的空中漂浮物。


二、禁飞范围与期限

1.禁飞范围:湖北沉湖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及沉湖国际重要湿地全域,具体边界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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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飞期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年禁飞。若因特殊生态保护阶段需强化管控,将另行发布补充通告。


三、禁飞规定与豁免情形

1.全面禁止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在禁飞范围内从事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的娱乐、摄影、广告等飞行活动;


2.确因生态监测、科学研究等公务活动需飞行的,须提前7个工作日向我局(邮箱:chwetland@163.com)提交以下材料:

(1)飞行申请报告(含任务书、详细航线图、飞行高度);

(2)操作人员资质证明、设备备案证书;

(3)安全承诺书及地面第三人责任险保单;


3.经审核批准后,须在指定时间、区域内按核定航线飞行,并接受现场监管。


四、违规处置与监督举报

1.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我局将联系公安部门查处:

(1)依法采取强制迫降、暂扣设备等反制措施;

(2)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

(3)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生态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


2.鼓励公众举报违规飞行行为,举报电话:027-69819101。


武汉市蔡甸区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025年12月22日


无论是专业玩家还是普通游客

请自觉遵守禁飞规定


转发扩散

让更多人加入保护行列吧!

  


来源:蔡甸区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制作:汪千 | 编辑:朱清洋 | 责编:方军

出品:蔡甸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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